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生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59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经闽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9月2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6月6日,被告人谢某甲与闽侯县青口镇莲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莲峰村牛坑顶山场林权制度改革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谢某甲承包莲峰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牛坑顶山场面积约为380亩山地,承包期限为从2004年6月至2053年5月止,之后谢某甲就在承包的林地上种植桉树。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谢某甲与妻子张某甲感情不和,经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谢某甲办理了林权证,确定牛坑顶山场最终承包面积为891亩。2015年12月28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谢某甲承包的牛坑顶山场891亩林地进行分割承包,其中百分五十由谢某甲承包,百分五十由张某甲承包。2016年11月21日,经闽侯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谢某甲与张某甲在附图上对牛坑顶山场进行了划线分割,约定附图所分割的地块以山脊为界,北向约441亩归张某甲承包所有,南向约450亩归谢某甲所有。2017年11月7日,张某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明。
2015年8月,被告人谢某甲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情况下,授意其外甥张某乙(刑拘在逃)擅自雇工砍伐了位于闽侯县青口镇莲峰村“牛坑顶”山场被台风刮到的桉树。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谢某甲在未与张某甲协商、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授意其外甥张某乙擅自雇工砍伐了位于闽侯县青口镇莲峰村“牛坑顶”山场自己所有的桉树和张某甲所有的桉树。经现场勘查和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闽侯县青口镇莲峰村“牛坑顶”山场被伐林地面积为385亩,被伐桉树总蓄积量为1509立方米,株数为25025株,其中A块(张某甲所有)采伐林地面积为247亩,山场采伐桉树蓄积量为1081立方米,株数16055株,B块(谢某甲所有)采伐林地面积为138亩,山场采伐桉树蓄积量为428立方米,株数8970株。
2018 年8 月24 日,被告人谢某甲被闽侯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甲基本情况、抓获经历及破案情况说明、山场林权制度改革承包经营协议、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不动产登记审批表、闽侯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青口林业站出具的说明、建行客户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黄某甲、王某甲、吴某某、黄某乙、陈某甲、王某乙、林某某、江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谢某乙、谢某丙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木权属人同意,盗伐他人林木蓄积量达1081立方米,株数16055株,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量达428立方米,株数8970株,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宇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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