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19〕161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4********,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社区**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6月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10月8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后,该局于2019年11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左右,时任重庆市大足区**镇**社区**组**的被告人谢某甲,因该社**组小地名为宽坡、大坡的两处地点的林木被火烧死的事,组织召开社员大会,社员集体决定将被火烧过的林木进行砍伐、出售,并将所得钱款共同分配。之后,被告人谢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宽坡、大坡两处地点进行采伐。后因**社区**组小地名为蒋家坡的林木妨碍电力安全,谢某甲征得龙水电力所意见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组织工人到蒋家坡砍伐。经查,谢某甲组织人员共计采伐林木113株,出售后获得赃款人民币39419元。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甲组织他人采伐的林木均为马尾松,立木蓄积共67.6018立方米。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谢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存折、会议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魏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关于谢某甲组织村民采伐大足区**镇**社区**组林木案树种、立木蓄积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后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熹
检察官助理:武 磊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住重庆市大足区**镇**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911201****;
2.《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二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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