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潮南区人,住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无前科。因重婚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份,被告人谢某甲与庄某某通过摆酒席宣布结婚,于2009年10月13日和庄某某登记结婚。谢某甲与庄某某摆酒席结婚后,便结识了刘某甲并交往,向刘某甲慌称其未结婚,至2009年刘某甲生下谢某甲的孩子陈某甲。2013年庄某某跟踪到谢某甲与刘某甲租住的房子,发现了谢某甲与刘某甲同居的事实。通过此事刘某甲才得知谢某甲是己婚,遂决定独自带孩子,不再与谢某甲联系。2019年刘某甲来到揭西县棉湖镇花园路的创维电视店工作,期间谢某甲时常找刘某甲并看望其儿子陈某甲,此时谢某甲向刘某甲谎称自己与庄某某己经离婚,骗取刘某甲的信任。2019年10月份左右至2020年6月份,谢某甲就一直在揭西县棉湖镇花园路的创维电视电器店二楼房间里与刘某甲以夫妻关系同居,以夫妻相称,在与外人的交往中,也宣称是夫妻关系。2020年8月10日谢某甲到公安机关自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人物照片、微信截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制作笔录、结婚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认某某具结书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李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洪、黄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庄某某、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谢某甲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谢某甲、庄某某、刘某丙洪、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有配偶还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乙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瑜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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