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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谢某甲明知谢某乙用其银行卡转移资金为违法所得,仍以每张300元的价格把其身份信息办理的4张银行卡提供给谢某乙使用。致使被害人刘某某被骗钱其中的2750元、宋某某被骗的19910元、孙某某被骗钱其中的7128元、程某被骗的1100元、朱某某被骗的4000元流入谢某甲的邮政银行卡;杜某某被骗的6060元流入谢某甲工商银行卡,谢某甲通过微信帮助谢建侠转移以上被害人被骗资金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赃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松华

2020年9月28日

附:1.谢某甲现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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