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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建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霍某某**镇**社区**居民组**号,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林场。谢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2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岔路派出所治安罚款一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谢某甲因房屋产权及家庭琐事等纠纷,多次对谢某乙、谢某丙等人实施殴打、辱骂,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或者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1.2016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谢某甲酒后到位于霍某某**镇**街的**棋牌室,与其前妻江某某争吵,期间无故踢踹麻将机,致一台麻将机损坏,后江某某赔偿王某某200元。同年7 月17日中午,谢某甲到谢某乙家与父母一起吃饭,饭前,因谢某乙批评谢某甲不该砸坏他人麻将机,谢某甲将饭菜全部摔掉,并使用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对谢某乙进行威胁、辱骂。

2.2016年11月5日17时许,谢某甲到霍某某城关镇苗圃谢某乙与父母住所,因未找到谢某乙,谢某甲当着其母亲面,辱骂谢某乙、谢某丙,并扬言杀害谢某丙。后谢某甲到谢某丙家,用拳头砸谢某丙大门,对其威胁辱骂,时间持续约一小时。

3.2017年2月1日9时许,谢某甲到霍某某城关镇苗圃谢某乙与父母住所,从身后将正在给其母亲喂饭的谢某乙辫子抓住,将谢某乙按在地上,对谢某乙进行殴打,致谢某乙面部、眼睛受伤,其父亲谢某丁上前劝阻,被谢某甲踢倒在地。

4.2017年8 月17日,谢某甲从外地赶回霍某某城关镇苗圃奔丧,当日凌晨,谢某乙在屋内收拾其母亲遗物,因手机设置黑名单等家庭琐事,谢某甲用拳殴打谢某乙,致其面部受伤晕倒在地。

5.2018年1月12日下午,谢某甲酒后到霍某某规划局谢某乙工作单位,扬言让谢某乙出丑。谢某甲不顾工作人员和他人劝阻,随意进入规划局正在举行局党组扩大会的会议室,大声喧嚷,纠缠不愿离开,致会议中断无法进行。

6.2018年8月25日,谢某乙、谢某丙在霍某某岔路镇墓地给其母亲上坟,谢某甲当众对谢某丙、谢某乙进行辱骂、威胁,并往谢某乙脸上打了一巴掌,将谢某乙打倒在地。随后还踢踹在旁边拍照的殷某某,对殷某某进行辱骂,殷某某离开现场时,谢某甲捡起地上石块,欲砸殷某某被他人劝阻。谢某乙因不堪多次被谢某甲威胁、辱骂、殴打,于2019年8月6日立下遗嘱,并自备墓地。

7.2020年3月28日,霍某某林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通知谢某乙、谢某丙到霍某某城关镇苗圃,协助工作人员清点树木进行征地补偿,谢某甲到现场威胁阻止,后被执勤民警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乙、谢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杨海燕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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