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9月1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9月30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11月3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以来,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俞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分分合合共同出资向他人购买麻黄碱进行贩卖,后由谢某乙将贩卖麻黄碱所得的赃款经地下钱庄汇至谢某乙、谢加琛、谢明生、谢益芳、俞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分赃。
期间,谢某乙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地下钱庄转入赃款共计人民币42万元到被告人谢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15586********),嗣后被告人谢某甲在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谢某乙的授意通过取现和转账的方式最终将钱款转移至谢某乙的控制下。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谢某甲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到上述涉案农业银行卡及手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银行卡等物品;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俞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证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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