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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敲诈勒索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8********,汉族,高中,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以来,被告人谢某甲与唐某某、秦某甲、陶某某(三人均已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在永州市零陵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采用语言威胁手段,敲诈老百姓钱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谢某甲受秦某甲、唐某某纠集,参与实施以下犯罪活动:

1.2018年3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受唐某某、秦某甲纠集,由秦某甲驾车从永州市冷水滩区窜至零陵区实施“碰瓷”诈骗。由唐某某、谢某甲假扮乘客,搭乘蒋某乙的两轮摩托车到零陵区造纸厂旁边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摔倒,谢某甲谎称手受伤,诈骗蒋某乙人民币9000元。后三人将钱分了。

2.2018年4月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受唐某某、秦某甲、陶某某纠集,由秦某甲驾车从永州市冷水滩区窜至零陵区实施“碰瓷”诈骗。由唐某某、谢某甲假扮乘客,搭乘秦某乙的两轮摩托车到异蛇山庄旁边一条小路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摔倒,谢某甲谎称手受伤,诈骗秦某乙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8月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民事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乙、秦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及同案犯秦某甲、唐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语言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琳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零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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