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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敲诈勒索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住梅州市梅江区**镇卫生院侧一出租屋。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下午,谢某乙(已判决)因发现其前妻陈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存在暧昧关系,于是以有偿的方式邀集陈某乙、丘某某、叶某某(三人均已判决)及被告人谢某甲、沈某某(另案处理)等十多名男青年到其经营的梅江区西郊秋苑路1-4号恒丰手机店,一起商量解决陈某甲和周某某之间的事情。谢某乙首先让陈某乙、丘某某、叶某某、谢某甲等人到梅江区瓜园市场旁将周某某带来店里,未果。后谢某乙通过电话叫周某某来手机店,周某某一到店里,谢某乙叫人把店门拉下,将周某某带到店铺二楼,陈某乙、丘某某、叶某某、谢某甲等十多人也一起到二楼围住周某某,谢某乙先后打了周某某三巴掌,言语威胁周某某出钱解决与其前妻暧昧关系的问题,两男青年亦在一旁威胁,周某某最后答应给20000元人民币作为当晚谢某乙召集社会青年解决问题的费用及给谢某乙100000元人民币,随后写下一张100000元人民币的借条后才得以离开。后谢某乙多次通过微信催周某某给付20000元人民币,周某某在当晚至次日晚先后5次通过微信支付了20000元人民币给谢某乙,其中,谢某乙给了陈某乙2000元,谢某甲1000元,丘某某300元,当晚吃饭唱歌等消费了489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正面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同案谢某乙等人的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借条、转账记录等书证;2.谢某乙、陈某乙、丘某某、叶某某、沈某某、陈某甲、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勒索被害人周某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在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赖淑新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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