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4********,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1月21日晚,被告人谢某甲的儿子谢某乙(另案处理)与谢某丙、谢某丁(均己判刑)等人在**镇“**夜城”娱乐城玩时,与他人起冲突继而打架。时至22日凌晨2时许,**边防派出所干警去到“**夜城”处理该起打架事件过程中,谢某甲与谢某丁、谢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召集了多名男青年,部分人手持木棍、刀等凶器,来到“**夜城”追讨说法,并在追讨说法过程中不听在场干警的劝阻,强行冲破干警们的阻拦,用手中的凶器故意毁坏“**夜城”墙外的空调压缩机、侧门及装饰在“**夜城”周围的灯箱。经雷州市物价局鉴定中心鉴定,“**夜城”被损坏物品价值为14280元人民币。
二、2012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甲与同案人谢某戊、谢某丁等人再次召集多名村民来到“**夜城”,声称找“**夜城”老板讨说法,**边防派出所长民警在现场劝解,在案发现场谢某甲几人大吵大闹,完全不听民警的劝阻,众人硬闯进“**夜城”内,手持木棍肆意对“**夜城”内的财物进行打砸,打砸完出来后还有部分村民用衣服包着“**夜城”里财物拿走。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中心鉴定,本次“**夜城”被损坏物品价值为408616元人民币。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树干、钢管等物证;2.被告人谢某甲的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罗某某、彭某某及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及郑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甲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及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拾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物品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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