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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和被害人王某某为同事关系,均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公司工地工作。2019年11月26日晚19时许,该公司组织集体吃饭,期间谢某甲、王某某均有饮酒。当晚21时许,谢某甲、王某某和其他同事步行至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社**购物广场**门口路段时,谢某甲和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期间,谢某甲将王某某的左小腿踢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谢某甲为未达轻微伤;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快速维修手机店调取的王某某和谢某甲打架过程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因工作问题和王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谢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平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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