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11月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钦州市钦南区**镇**村**三艮窝路边因征地问题与谢某乙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谢某乙提及谢某甲的女儿车祸死亡一事,谢某甲恼怒,就用拳头殴打谢某乙,造成谢某乙左胸第5、6、7肋骨骨折。
经司法鉴定,谢某乙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和物证;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证人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振祥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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