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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9********,汉族,专科毕业,广东省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栋**号。2019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凌晨1时50分,谢某丙及被告人谢某甲因感情纠纷乘车到连平县上坪镇105国道收费站旁**农场找到谢某乙理论,后被告人谢某甲与谢某乙发生肢体冲突,谢某乙先打了谢某甲头部两拳,谢某甲随手拿起菜刀将谢某乙砍伤,随后谢某甲与谢某丙二人乘车逃离现场,在逃离农场出105国道小路旁将刀具扔了。经法医鉴定,谢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

2.证人谢某丙、谢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谢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秀娟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1册及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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