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栋**楼,与刘某某因纠纷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斗,期间谢某甲拳击刘头部、眼部,致刘受伤。经鉴定,刘某某左眼损伤后遗矫正视力减退0.5以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陈某某、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 雷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