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19〕75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文**街道**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甲与郑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章某区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章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判决谢某甲作为被执行人应偿还郑某某借款本金64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谢某甲作为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章某区人民法院遂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月28日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谢某甲拒不执行。2017年8月24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拘留后,章某区人民法院向谢某甲当面直接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但其也拒不申报且在书写还款保证书后采取提供假住址和切断联系方式等方法拒不执行。2017年10月17日章某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后,多次联系谢某甲未果,2017年11月23日,谢某甲再次向法院工作人员提供虚假地址拒不执行。经查,谢某甲使用的其父亲谢某乙的农业银行储蓄卡自2015年7月份至2019年6月份一直有各类现金交易,且有多次大额交易;谢某甲自己的微信支付账号(绑定手机号1531556****)自2016年6月份至2019年6月份一直有各类现金交易,且经常有大额交易;谢某甲在2015至2016年期间通过其或父亲借款40余万元用于日常消费等。综上,谢某甲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被执行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判决书、拘留决定书、案件移交函、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猛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31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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