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2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卖淫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2月5日,被害人雷某某通过同事贺某丙认识贺某甲(在逃,另案处理),之后贺某甲带雷某某从广州到深圳找贺某乙(在逃,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谢某甲。2011年2月18日晚,贺某甲、贺某乙当着谢某甲的面提出要雷某某卖淫,雷某某不愿意,贺某甲、贺某乙让雷某某考虑一下,2月19日,雷某某仍然不愿意,贺某甲、贺某乙对雷某某进行殴打及言语恐吓,谢某甲一直在一边围观,随后谢某甲的朋友王某某到谢某甲住处找谢某甲喝喜酒,看到贺某甲等人胁迫雷某某卖淫,在喝完喜酒的路上,王某某向谢某甲提出想跟雷某某发生性关系,雷某某当场表示不愿意,谢某甲将王某某的想法告诉贺某甲、贺某乙,希望两人给雷某某做思想工作。2月20日凌晨,贺某甲、贺某乙、谢某甲、王某某将雷某某带到宝安松岗某商务宾馆,贺某甲、贺某乙先跟雷某某在酒店一楼聊了一会,随后两人跟谢某甲说,可以将雷某某带上房间,谢某甲、王某某将雷某某带到王某某开好的一间双人房,王某某强行与雷某某发生性关系,谢某甲在一边围观,雷某某激烈反抗,王某某停下来跟谢某甲说雷某某服务不好,谢某甲打电话给贺某乙,贺某乙在电话中用恐吓性言语威胁雷某某,随后王某某继续强行与雷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将嫖资300元放在房间桌面,该300元被贺某甲、贺某乙、谢某甲用作上网、吃饭花销。2月21日,王某某打电话给谢某甲说还想继续与雷某某发生性关系,在**区**村**商宾馆开好房间等候,贺某甲、贺某乙、谢某甲将雷某某带至房间,雷某某借进卫生间洗澡的间隙,趁贺某甲、贺某乙、谢某甲、王某某不注意,逃离房间并报警。
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社区**工业园**包装厂将谢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谢某甲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开房收据照片、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和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酒店走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法,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安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永光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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