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同年10月15日案发,被告人谢某甲在其租住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龙湖村***街***号***房租住屋,利用麻将牌作为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招引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水渔利。
同年10月15日下午3时多,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谢某甲和参赌人员陈某某、张某甲、郑某甲、方某某、詹某某等人,缴获赌博工具自动麻将桌1台、麻将牌2副、筹码72张和赌资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筹码牌72张,麻将牌2副,自动麻将桌1台,赌资人民币3500元,小米MI8 SE手机1部,OPPO PCAM10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说明材料;
3.证人陈某某、郑某甲、方某某、詹某某、张某丙、郑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6.手机检查笔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的辨认;
8.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3块,手机勘验检查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丹霞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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