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同案人蔡某某(另案处理)、钟某甲、钟某乙(均已起诉)、洪某某(已死亡)等人通过网上“时时彩”、“六合彩”、“皇冠赌球网”等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参赌,并通过不定时更改网址为ag.hg0088.com、xl000y.com、xt3456.com等方式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该团伙分为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级别,其中钟某甲、钟某乙、洪某某为股东;钟某乙又发展同案人钟某丙、谢某乙、温某某、罗某甲、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已起诉)为总代理,总代理再发展下线作为代理。

自2017年底开始,被告人谢某甲帮助同案人钟某乙从事发送赌博网址、代理账号和密码、结算赌资等工作,并提供其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0840********)和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36020********)给钟某乙用于赌资交收。钟某乙每月付给谢某甲约3000元作为报酬,截至案发时,谢某甲共获利约人民币13000元。

经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对涉案的银行账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谢某甲分别与同案人洪某某、宋某某、温某某、钟某乙、钟某丙、钟某甲、王某某、罗某甲、谢某乙、罗某乙进行过赌资交收,谢某甲的两个银行账户共转入赌博资金人民币5184035元,共转出赌博资金人民币6495603元。

2019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公寓楼**栋**房抓获被告人谢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2020年2月6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依法扣押的苹果7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