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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号,2019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谢某甲在同案人陈某某(尚未到案)处的网赌博网站上,开通了额度为3000元,级别为代理的“时时彩”投注账号,后开通一个会员级别的账号接受余某甲(另案处理)投注,并定期与余某甲结算赌资。至2019年2月,被告人谢某甲接受余某甲累计投注额2万多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谢某甲经传唤到饶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甲、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松波

检察官助理:余谊泳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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