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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底,被告人谢某甲伙同涂某某、周某甲、严某某、陈某甲、聂某甲、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徐某甲(均已判决)及“二鬼”、“老脚”、“老大”(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机场停车场边空地上搭建简易棚开设赌场,并雇佣人员看场、望风。赌场分三大股,谢某甲、严某某、周某乙三人各占一大股,其中谢某甲这一股下面有涂某某、陈某甲、聂某甲、“二鬼”等人参股,严某某这一股下面有周某甲、陈某乙、徐某甲、陈某丙、“老脚”、“老大”等人参股,周某乙这一股先由其一人独占,十天后段某某(已判刑)、“矮子”(身份不明)在涂某某的介绍下加入周某乙这一股。

经谢某甲、严某某、周某乙等人的招引,该赌场每天参赌人数十余某甲左右,赌注从人民币几十元至上千元不等,持续时间为二十天左右。该赌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从庄家赢钱的赌资中抽取5%的头薪,由李某某(已判刑)、陈某乙、徐某甲等人帮忙收取,抽取的头薪由专人负责记账及保管,其中2006年10月30日抽取头薪达人民币3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谢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砍刀、安全帽等);

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欠条;

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陈某丁、周某丙、周某丁、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及同案犯陈某甲、聂某甲、严某某、徐某甲、陈某戊、陈某乙、涂某某、周某甲、李某某、聂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前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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