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赤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以来,李某甲(另案处理)在赤壁市范围内通过放高利贷牟取非法利益,并先后纠集向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催讨债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李某甲为首要分子,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以及被告人谢某甲等十余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谢某甲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一起,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谢某甲和谢某乙、聂某某等(均另案处理)欲找龚某甲讨要其所欠徐某某(另案处理)的借款。2017年9月12日14时许,谢某乙要求戴某某电话联系其姐夫龚某甲到赤壁市**路口商谈还款事宜,随即驾车带谢某甲、聂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赶到**路口。徐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闻讯后来到该路口,龚某甲、龚某乙、戴某某随后也开车赶到。双方见面后,徐某某与龚某甲为借款是否清偿产生异议继而发生争吵,随即对龚某甲进行殴打,龚加弟、戴某某在进行劝阻时也遭到谢某甲、陈某某、谢某乙、吴某某、聂某某的追打。随后,谢某乙指使谢某甲、陈某某、吴某某等人持铁锹将龚某甲等人开来的鄂L69F97越野车砸坏。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甲级;被害人戴某某的伤构成轻微伤乙级;被害人龚加弟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丙级;被砸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7764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谢某甲到赤壁市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损毁照片、报修单、发票、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谢某乙、李某甲、魏某某、吴某某、龚某丙、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龚加弟、龚某甲、戴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汉鹏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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