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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容留卖淫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谢某甲租赁了平江县长寿镇长寿大道湘湘宾馆旁侧的店面经营“梦丽莎按摩店”。自2020年4月至7月14日期间,谢某甲在按摩店内以及隔壁湘湘宾馆开房,提供场所,容留卖淫女曹某某、高某某、沈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每做一单卖淫生意收取嫖资150元-200元,谢某甲提成50元-70元,并负责卖淫女的食宿和接送卖淫女“出台”。2020年7月14日晚,谢某甲接送卖淫女曹某某到新都宾馆402房为嫖客谢某乙提供卖淫服务,曹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谢某乙嫖资220元,谢某甲提成70元。当晚22时许,谢某甲在“梦丽莎按摩店”与嫖客谭某某谈好嫖资160元后,容留卖淫女沈某某与谭某某在谢某甲租的湘湘宾馆208房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民警当场查获,嫖资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铺面租赁合同、收据等书证;2.证人谢某乙、谭某某、沈某某、曹某某、高某某、袁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5.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毅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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