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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逮捕,羁押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8年4、5月的一天和2018年7月16日分别容留卢某某在其驾驶的车辆(粤QH****)内食用毒品开心粉各一次;于2018年6月左右,容留刘某某在其驾驶的车辆(粤QH****)内食用毒品开心粉两次;于2018年6月左右,容留谢某乙在其驾驶的车辆(粤QH****)内食用毒品开心粉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刘某某、谢某乙、谢某丙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振嘉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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