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85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233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镇**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7时许,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干大队民警徐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新塘路口执勤。被告人谢某甲因王某某查获其父亲谢某乙违法骑行而以推搡、脚踢的方式主动攻击王某某,造成王某某软组织挫伤,妨害王某某执行公务。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慧 芳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杭。
2.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