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福州市公安局**派出所退休民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9日二次退回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谢某乙(另案处理)为偿还其在外的大额欠款,以被告人谢某甲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单元房产为担保,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扣除“砍头息”及已偿还利息后,尚欠款人民币42.3万元。被告人谢某甲明知其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单元房产已拆迁并于2005年领取了相应的货币补偿款,即被用于担保的房产实际不存在的情况下但仍协助谢某乙以该房产的名义多次进行相关的借款、公证等手续以获取**公司相关人员的信任,促成谢某乙获取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同案犯判决书、银行流水、公证书、借款合同、收条、借条、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谢某甲、谢某乙、林某甲、宋某甲、林某乙等的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人民币4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婷婷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5006****,1870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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