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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4年**月**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94********,满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滦平县**镶牙馆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号,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甲酒后驾驶冀HO**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华兴路快车道以超过规定速度100%以上速度由西向东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华兴路与龙港西街交叉路口西侧,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逆向行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后,又与中央护栏及路北侧灯杆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三轮电动车乘车人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及中央护栏、路灯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谢某甲离开现场,后又返回帮助救助被害人齐某某,后又离开现场,并于当日1时40分打110电话报警,当日1时52分许在其父亲谢某乙带领下到中兴路派出所投案。经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谢某甲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齐某某无责任。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13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立案手续;被告人谢某甲、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丙、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滦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公(滦)交通鉴(尸)字[2020]040号、039号;滦平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169、170号;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痕迹记录书。

6. 视听资料:光盘3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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