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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醴陵市,现住醴陵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中午,被告人谢某甲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湘******普通两轮摩托车(后载女儿谢某乙)由醴陵市企石村出发沿渌江大道驶往黄沙农贸市场方向,当日13时30分许,行经渌江大道“天一”驾校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赣******轻型仓栅式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谢某甲、谢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后果。经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由于被告人谢某甲受伤后昏迷无法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送医后民警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222.37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抽血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湘东医院疾病诊断书、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证明;2.证人周某某、卢某某、谢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生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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