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平川街道“**”小区出发,行至武平县**路**号门口路段时,与前方林某某驾驶、后载兰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其本人、兰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事故。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谢某甲带至武平县医院救治、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2.84mg/100ml。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何某某、谢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谢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取的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如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预缴罚金,可再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艳红

2020年7月7日

书记员(代):钟玉平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