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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2********,汉族,初中,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0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酒后驾驶一辆闽******小轿车沿惠安县**镇**街自西向东行驶,至**路段,被告人谢某甲在驾驶室上睡着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谢某甲身上有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谢某甲传唤至黄塘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在泉州万禾医院酒后看护室工作人员协助下提取了谢某甲血样备检。2020年9月5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16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己超过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小轿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万鸿司鉴[2020]毒鉴字第13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铭仁

检察官助理  杨育林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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