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19日13时55分,被告人谢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粤G2****号牌的两轮摩托车从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开往湛江市赤坎区**村,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某某**处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谢某甲的血液经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是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98.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公茂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889837****。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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