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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6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常州市钟某某**园**幢**单元**室。被告人谢某甲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社区矫正三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6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2月至3月,先后多次在本市钟某某河景花园37号好想家酒店,容留崔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2月下旬左右的一天晚上,在钟某某河景花园37号好想家酒店一房间内,容留崔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在钟某某河景花园37号好想家酒店一房间内,容留崔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3.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在钟某某河景花园37号好想家酒店一房间内,容留崔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谢某甲因吸毒被抓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成

检察官助理 冯露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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