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9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2********,汉族,中专,个体,重庆大足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和亲戚在重庆市大足区宏声广场附近一家烤鱼店吃夜宵,席间谢某甲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当晚23时30分许,谢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渝D9****的小型轿车搭载其哥哥谢某乙,从御墅林枫出发,沿二环北路向西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北山家园小区大门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Z3****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李某某通过电话报警,警察在现场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谢某甲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251mg/100ml。后民警将谢某甲带至重庆市大足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1.2mg/100ml。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谢某甲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甲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向警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事后,谢某甲积极对李某某的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

6.辨认及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甲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并向警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谢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