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3********,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巷**号。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甲酒后驾驶悬挂粤D4F***车牌的小汽车(经查,该车车牌为粤D2****),途经汕头市龙湖区**路充耀号前路段时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车牌为粤DN****、粤D1****小汽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甲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谢某甲的血样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甲与车牌为粤D1****小汽车车主黄某乙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检验血液家属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谅解书、户籍及前科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谢某乙的证言和辨认;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醉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 王斯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散页7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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