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驾驶湘M*****小型普通客车从宁远县往新田县方向行驶,行驶至新田县石古湾村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甲要求朋友谢某乙顶替,承认系谢某乙开的车,企图逃避交警的检查。新田县交警大队及时抽取了谢某甲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次日,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谢某甲的血液样本的乙醇含量为237.5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4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湘M*****小型普通客车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车辆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建华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27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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