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武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谢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F*****的新阳光牌二轮摩托车,从本市武某某九架车村出发,沿机九路由西向东行驶。当晚21时32分,谢某甲驾车行驶至机九路“公交机九路东站”附近,与对向逆行至此的证人冯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号牌为川A*****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并导致二轮摩托车在倾倒时与被害人陈某某临时停放于同向右侧路边的号牌为川A*****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再次碰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谢某甲轻微受伤。冯某某随即驾车逃逸。谢某甲报警。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现场时,发现谢某甲有饮酒嫌疑,遂将之挡获并依法提取其血样送检。经检验,谢某甲血液乙醇浓度为158.2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谢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被害人陈某某已对谢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其中光盘一张,散件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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