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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85********,苗族,小学肄业,务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和他人在原中牟县**镇街里一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贵B*****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晚21时许,当其沿中牟县人文路行驶至与正中大道交叉口南8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79mg/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谢某乙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伟

                         二年十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县**乡**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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