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口县**公租房小区**栋**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中午,被告人谢某甲做完清明后和家族中的亲戚一起吃饭,席间喝了两杯白酒。之后一直在亲戚家里玩,直至19时许,谢某甲坐其堂弟谢某乙的车回湖口县城家中。在家中休息一会后,谢某甲便无证(驾驶证因在2012年6月16日到期后二年内未审验被注销)驾驶赣G*****(车辆行驶证2012年5月31日到期后一直未年检,车牌已报废)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往县中医院行驶,去看望其住院的父亲。约20时许,当谢某甲驾车行驶至湖口县石钟山大道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门前路段处,遇见交警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谢某甲酒精含量为102.2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湖口县中医院进行抽血,于2020年03月31日湖口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流泗中队委托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谢某甲血样中乙醇成分为14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查缉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照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行驶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朝艳
2020年7月22日
附:1.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谢某甲联系电话: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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