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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6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4********,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谢某甲开始在其承租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坊**巷**号4楼加工场内,为“龚某某”(另案处理)生产、加工假冒“WAISTMEUP”注册商标的束腰带。谢某甲根据“龚某某”提供的原材料和有“WAISTMEUP”字样的丝带,按照“龚某某”的要求,安排谢某乙、黄某某等员工将原材料加工成束腰带,再将“WAISTMEUP”字样的丝带缝在束腰带上,每件束腰带收取人民币5.5元的加工费。之后,谢某甲将加工好的束腰带运至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606房交给“龚某某”的员工进行烫钻、挂吊牌和包装。2019年12月3日,民警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坊**巷**号4楼和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606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WAISTMEUP”品牌的束身腰带1413件(价值人民币1113444元)和1054件(价值人民币830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梁梓琦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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