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21号
被告人谢某甲(自报),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谢某甲在本市常平镇通过网上添加了微信名为“香槟罗湖小倩18岁”、“瑞瑞”、“常平小高端思思”等卖淫女的微信,后通过微信将卖淫女的信息图片和价格等发送给嫖客,确定人员后再将卖淫女发送的定位转发给嫖客,嫖客根据定位前往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交易完成后卖淫女将介绍费微信转账给谢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4日,违法人员刘某甲(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谢某甲介绍卖淫女嫖娼,后根据谢某甲发送的定位,于当日16时许到本市常平镇新天美地花园*栋**房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支付嫖资1000元现金给卖淫女。2020年6月19日,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谢某甲介绍另一名卖淫女嫖娼,后根据谢某甲发送的定位,于当日16时到本市常平镇丽景新园*座**房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支付嫖资1100元现金给卖淫女。
2020年4月12日21时30分许,违法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谢某甲介绍卖淫女嫖娼,后根据谢某甲发送的定位,到本市常平镇富盈都市华府*栋**房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利用微信支付嫖资1000元给卖淫女。2020年5月19日17时30分许,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谢某甲介绍另一名卖淫女嫖娼,后根据谢某甲发送的定位,到本市常平镇丽景新园*座**房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利用微信支付嫖资1000元给卖淫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手机等物证,身份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法,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
检察官助理:林小善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谢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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