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71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7年9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日,被告人谢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违章停在临泉县X018线**镇五里桥北50米处道路右侧。后吕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在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前部,致吕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谢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吕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谢某甲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17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换押证1份,补材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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