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知产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村。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姜昕欣,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队。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车金鼎,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日至9月30日、自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9月2日)。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自2017年,被告人谢某甲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采集链接的方式,在其创设的网站“某某某影视”和“某某资源站”上传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权利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并获取采集分成和广告收益。经核实,涉案侵权作品共计666部。
二、自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采集链接的方式,在其创设的网站“某某某影视”上传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权利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并获取广告收益。经核实,涉案侵权作品共计613部。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该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说明函、收款记录截图、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慧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五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告人谢某甲辩护人姜昕欣,联系电话1314121****;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车金鼎,联系电话1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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