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陆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86********,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别名谢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85********,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屏边县**乡**街村委**村,现住蒙某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陆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和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合伙在蒙某市**镇**村镇的***、***等地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赌场营业一段时间后,谢某甲邀约被告人陆某甲加入,共同开设赌场。李某乙、李某甲和谢某甲、陆某甲一起出资凑钱当庄,李某甲、谢某甲、李某乙三人负责邀约赌客、摇碗、“打水”,陆某甲在赌场保管水箱钱和赔付。四人均占股并参与分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李某某和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现场、人像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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