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49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2********,汉族,文盲,原系乐清市**镇**村老人协会会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乐清市**镇**村老人协会副会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6月13日;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2日,自 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28日止,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开始,谢某乙等人在乐清市**镇**村村办公楼一楼老人活动室内开设赌场,赌场内以赌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4年上半年开始,谢某乙(另案处理)、谢某丙、谢某丁等人商量决定安排老协人员到赌场内值班抽取头薪,后赌场安排被告人谢某丙、谢某丁、周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值班抽取头薪,并安排人员为赌场内放哨。2017年4、5月份,被告人谢某乙、赵某某分别担任老年协会会长、副会长,继续收取赌场头薪。至2017年年底止,赌场抽取头薪数额在27万元以上,其中2017年4、5月份之后赌场抽取头薪数额在8950元以上。该赌场于每年旺季即每年12月、1月、2月、3月份期间,赌场每天参赌人员二十人以上;每年其余月份,赌场每天参赌人员有一二十人不等。
2.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间,谢某乙以**镇**村山头复垦造田工程土地丈量存在纠纷等为由,多次组织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及谢某丁、周某某等数十名村民,通过语言威胁、阻挡、拔挖机钥匙以及专人监视工程等方式无故阻拦该工程施工,致使该工程停工长达数十天。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工程方挖机租金及人工损失费认定价格为101760元。
3.2017年12月4日,谢某乙以**镇**村山头复垦造田工程施工方将施工棚搭建在清南村土地上等为由,组织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及谢某丁等十几人,通过阻挡挖机施工、持铁锤、木棒等砸毁施工方施工棚以及棚内办公用品等方式阻拦该工程施工,致使该工程停工达3个小时。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格达2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单银行、账单、领款收据、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审批意见书、乐清市人民政府文件、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乐清市清江镇镇清南村、江沿村垦造水田项目立项呈报表、价格认定结论书、乐清市清南村复垦区块停顿费用、2016年山头复垦阻扰施工误工费统一收据、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戊、张某甲、谢某己、莫某甲、郑某某、张某乙、谢某庚、张某甲、杜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及同案人谢某丁、谢某丙、周某某、谢某乙、郑某某、连某某、张某乙、谢某辛、莫某乙、莫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开设赌场并抽取头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章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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