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区**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向谢某丙和谢某丁购买了位于博罗县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澜石河下浪村大埔小组上田坝、鸡麻布、坝龙田等地段(以下简称“涉案地段”)的果树和该地的使用权。2013年10月至2016年期间,谢某甲在时任大埔小组组长的被告人谢某乙的协助下,将涉案地段的果树清理完后,组织人员使用挖掘机、洗砂机、输砂带等工具进行挖沙洗沙,并将挖沙过程中挖出的石头予以回填。经鉴定,涉案地段占地面积为9459平方米(折合14.1885亩);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为旱地(属耕地)9459 平方米(折合14.1885亩),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的面积为9435 平方米(折合14.1525亩),一般耕地的面积为24平方米(折合0.036亩);涉案地段的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通知谢某乙、谢某甲于次日前往罗浮山管委会接受调查。谢某乙、谢某甲于29日分别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4.1885亩,其中属基本农田14.1525亩,一般耕地0.036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从犯。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子靖

检察官助理:孙婷婷

2020年5月21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