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4********, 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高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苏L7****流动加油货车,在镇江市润州区312国道段及扬溧高速镇江市西入口附近公路边,向过往货车多次销售柴油,非法经营金额为188800元。经检测,该批柴油的闭口闪点值低于60℃,硫含量高于10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谢某乙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销售日报表、账本、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柴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共同故意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明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谢某甲1586229****、谢某乙1319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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