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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村**号)。2019年12月2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村**村**号)。2019年12月2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谢某甲在高新区云中城小区附近以1700元的价格将3瓶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水”)及3瓶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大力水”)贩卖给被告人谢某乙,后被告人谢某乙在高新区保利香槟小区附近又以1700元的价格将4瓶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水”)及4瓶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大力水”)贩卖给谢某丙。

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谢某甲在高新区保利香槟小区附近以1700元的价格将4瓶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水”)及5瓶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大力水”)贩卖给被告人谢某乙,后被告人谢某乙在高新区新城吾悦广场附近又以1700元的价格将3瓶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水”)及4瓶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大力水”)贩卖给谢某丙。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谢某甲在高新区云中城小区附近其驾驶的赣******的小车上容留谢某乙吸食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水”)及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大力水”)各1瓶。

2.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谢某甲在高新区云中城小区附近其驾驶的赣******的小车上容留谢某乙吸食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水”)及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大力水”)各1瓶。

3.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谢某甲在高新区保利香槟小区附近其驾驶的赣******的小车上容留谢某乙吸食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水”)及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大力水”)各1瓶。

4.2019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谢某甲在高新区太子殿附近其租用驾驶的赣******车上容留谢某乙吸食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水”)1瓶。

5.2019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谢某乙在家中(南昌市高新区**镇**板房)容留谢某甲吸食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水”)1瓶。

6.2019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谢某乙在家中(南昌市高新区**镇**板房)容留谢某甲、谢某丙吸食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大力水”)1瓶。

7.2019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乙在家中(南昌市高新区**镇**板房)容留谢某甲吸食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水”)1瓶。

2019年12月25日、26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分别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租车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向他人贩卖磷酸可待因糖浆及溶液二次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谢某乙向他人贩卖磷酸可待因糖浆及溶液二次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鉴于被告人谢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检察官助理 郭平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乙、谢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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