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508021986********,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系农民。2020年5月23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的6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508021992********,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系农民。2020年5月23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的6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被告人谢某乙与持有多个“洗钱”账户的“小张”(大名不详)通过建立QQ群和“纸飞机”软件群传递信息,同时与需要“洗钱”的人通过建立多个QQ群传递信息。
2020年3月26日上午,“小张”在群内发布用于“洗钱”的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9010103091********),谢某甲、谢某乙将此信息转发到与需要“洗钱”的人建立的QQ群。被害人郭某某等人被骗资金进入该账户后,需要“洗钱”的人会在群内发“查+钱数”的信息,谢某甲或谢某乙再将此信息转发到与“小张”建立的QQ群或“纸飞机”软件群;“小张”接到信息查看账户资金后在群里发“到+钱数”;谢某甲或谢某乙再将此信息转发到与需要“洗钱”的人建立的QQ群。“小张”收到钱扣除抽成后,将剩余的钱以“比特币”的形式转给谢某甲,谢某甲扣除抽成后找到当地“比特币”转现团伙,该团伙扣除抽成后用现金支付给需要“洗钱”的人雇佣的接收人。
2020年3月26日,被害人郭某某、何某某等十五人被骗资金转入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后,谢某甲、谢某乙转移资金440402元。当日,该账户有76笔汇入资金,共计9408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达440402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羁押于晋中市太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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