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53********,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射洪县太和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57********,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射洪县太和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被告人衡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1********,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住射洪县太和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思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衡某某、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衡某某、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蒋某某、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通过找人代办的方式在香港注册“中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作为母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在大陆注册全资子公司“思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蒋某某任董事长、杨某某任总经理。后二人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申请“**乐购”网站并注册“**商盟”微信公众号,对外宣称该公司是一家集种植、科研、生产、众筹商城、联盟各商家厂家于一体的创新性大型企业。蒋某某、杨某某以分红、消费返积分、享受重大疾病福利保障,发展会员获取推荐奖、对碰奖、领导奖、见点奖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和组织培训会等方式发展会员,收取所谓“预存消费金”。“预存消费金”1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均为人民币,下同)分别成为一星级至六星级会员,且会员之间形成金字塔式的上下层级关系。并在四川省射洪县、中江县、甘洛县等地成立分公司,平台注册会员账号数24896个,其中星级会员账号2970个。有效星级会员账号2896个,平台达到3层30人的层级树共19个,收取“预存消费金”1273.1万元,平台支出奖励6773610.83元,提现4227741.11元。平台共完成支付订单1249笔,订单总金额1506607.96元,支付订单金额299116.50元。
2017年4月,蒋某某向被告人谢某甲介绍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模式,被告人谢某甲随后与被告人谢某乙、衡某某等人到广安考察,后被告人谢某甲作为蒋某某的被推荐人成为其下线会员,被告人谢某乙、衡某某作为被告人谢某甲的被推荐人成为其下线会员,被告人朱某某作为被告人谢某乙的被推荐人成为其下线会员。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衡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射洪县大肆发展下线会员,并筹备成立**公司射洪县分公司。2017年10月18日,**公司射洪县分公司登记成立,被告人朱某某被任命为**公司射洪县分公司负责人。截止2018年9月,**公司射洪县分公司在平台注册会员帐号数11544个,其中星级会员帐号1890个,达到3层30人的层级树共5个。
被告人谢某甲在平台累计获得分红及奖励503080.11元,累计提现182400元。其中会员名称为“13882573725”, ID为4450的会员帐号为五星会员,下级层级19层,下级会员帐号11544个,其中星级会员帐号1890个。
被告人谢某乙在平台累计获得分红及奖励327711.58元,累计提现195032元。会员名称为“052967070”,ID为1859的会员帐号为四星会员,下级层级9层,下级会员帐号2793个, 其中星级会员帐号773个。
被告人衡某某在平台累计获得分红及奖励200821.47元,累计提现79702.03元。会员名称为“134586777”,ID为4466的会员帐号为三星会员,下级层级18层,下级会员帐号6405个,其中星级会员帐号771个。
被告人朱某某在平台累计获得分红及奖励28030.02元,累计提现46000元。会员名称为“015882520398”,ID为4958的会员帐号为三星会员,下级层级5层,下级会员帐号194个, 其中星级会员帐号39个。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退还犯罪所得35000元;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谢某乙主动退还犯罪所得100000元;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退还犯罪所得5000元。
2018年10月17日,公安民警在本市太和镇振洪路万明花园外“**老火锅”店内抓获被告人谢某乙、朱某某。同年10月30日、11月1日,因发现被告人衡某某、谢某甲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嫌疑,公安民警遂电话通知被告人衡某某、谢某甲到案接受讯问,被告人衡某某、谢某甲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衡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衡某某、朱某某组织、领导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衡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乙、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明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衡某某、朱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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