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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等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犯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丁,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龙某甲、陈某某、龙某乙、龙某丙、谢某丁、李某某、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2017年1月15日,因认为晾晒猪毛污染环境,陈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谢某某、谢某丁和陈某乙、黄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公然将被害人朱某甲存在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柘村民房的猪毛点火烧毁。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烧毁猪毛价值人民币4000元。

二、敲诈勒索事实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等人见谢则一(另案处理)等人拖运萍莲高速萍乡市湘东区**乡*村隧道口的片石贩卖,也想去拖运片石赚钱,但未获施工方允许。之后被告人谢某乙等人找谢某某协商,未果。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龙某甲、陈某某、龙某乙、龙某丙、谢某丁、李某某、朱某某采取拦车、威胁告状的方式阻拦谢某某等人拖运片石,谢某某等人被迫答应按每车100元支付给谢某甲等人,谢某甲等人进行守夜、计数。至2020年4月,谢某某等人多次支付给谢某甲等人共34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谢某丁、李某某、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李某某、陈某某主动退赔给被害人谢某某16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龙某甲、陈某某、龙某乙、龙某丙、谢某丁、李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丁受他人纠集,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龙某甲、陈某某、龙某乙、龙某丙、谢某丁、李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娇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乙、谢某丙、龙某甲、陈某某、龙某乙、龙某丙、谢某丁、李某某、朱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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