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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等三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村**楼**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3月6日,谢某乙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谢某甲在网上搜索发现广西的一家卫浴公司在招客服,于是谢某甲就联系陈某某、谢某乙一起前去务工。后谢某甲伙同谢某乙、陈某某从安溪出发,于7月12日到达南宁吴圩机场附近,入住当地一家叫“都市农家饭店”的旅馆。7月12日10时,“鸡哥”和谢某甲商量后两人先行出发前往务工的地方,并让谢某甲告知陈某某、谢某乙要听从同行的另外两人安排,晚点再一起出发。在前往工作的路上“鸡哥”告知谢某甲工作的地点是在越南,要偷渡前往。谢某甲知道要偷渡前往越南务工后随即将要去越南务工的情况告知谢某乙,谢某乙再告知陈某某。18时许,“鸡哥” 和谢某甲两人乘坐一辆丰田轿车到达宁明边境某村庄,后两人到一边境翻越边境围栏偷渡到越南。当日12时许,陈某某、谢某乙在同行的两人安排下在谢某甲和“鸡哥”出发后的2小时左右出发,乘坐一辆白色的轿车再换乘黑面包车来到宁明县爱店镇,从爱店镇1240号界碑附近翻越边境围栏偷渡到越南。7月13日两人到达越南河内与谢某甲汇合。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到达越南后由于越南疫情严重、公安严查,于是向越南老板“王总”提出辞职想回中国。2020年8月14日,越南老板“王总”安排谢某甲、陈某某、谢某乙偷渡回国,谢某甲付给“王总”9400元(其中谢某乙支付1400元)的人民币现金偷渡费用。8月15日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在越南偷渡“蛇头”的安排下从河内乘坐中巴车于8月16日到达越南高平省重庆县潭水社一空地。下车后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在附近一山洞躲藏,等待安排偷渡回国时被越南公安抓获。2020年8月18日,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在硕龙口岸被遣送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没有出入境证件伙同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但谢某乙、陈某某是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从轻处罚;谢某乙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红成

检察官助理:赵羿吉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被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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