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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盗窃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4********,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选举而分管潮州市枫溪区**村**社的工作,且2017年12月6日**村召开两委扩大会议并通过决定谢某甲不再分管村经联社工作,潮州市枫溪区**局及**村委在对其发出书面催讨的情况下,仍拒不交出**村**社印章及组织机构证书。后与被告人谢某乙私自于2018年12月24日到潮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槐山岗分社更改**村**社账户的社长及出纳私章,并重新购买支票,后伙同被告人谢某乙于2019年3月4日、3月5日先后两次到潮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槐山岗分社以开支票取现的方式取走**村委会存放在**村****社账户内的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32.5万元,后私自将其中的30万用于聘请律师的费用。

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于2019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银行流水清单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丁、谢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2019年8月2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随案。

4.涉案物品:光盘3张、手机3部、会议记录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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